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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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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是简单提及,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

 [摘 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而产生的合法利益;(2)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3)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4)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法利益。

  3.签于以上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差异性的分析,建议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更改补充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投保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增加受益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条文,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得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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