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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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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而获得双重补偿,避免轻慢、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保险人须按特定法律要件行使保险代位权的相应内容。

  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地区《保险法》第53条第2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2款亦有相应规定。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而取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范围相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大于保险给付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其差额部分,仍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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