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很普遍的保险争议案件,而相同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常常大相径庭。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保险律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是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还是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只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作出明确的不赔规定,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