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洪某前年为其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指定其小儿子为唯一收益人,合同其为五年。意想不到是,身体一向健康的小儿子去年突发急病先于老洪离开人世。小儿死后,洪某不知何故一直未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收益人。不久前,老洪因保险,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洪某的继承人理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