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保险的熟知度应说处于初始阶段,平时应多制造与法官沟通的机会,把我们的观点渐进地向法官灌输,并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观点。尽量寻找对我司有利的相关判例,并将之呈送给经办法官。(虽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已生效的相关判例,仍可对其产生积极影响)
七、 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保险理赔诉讼毕竟仍是民事纠纷,并无绝对的是与非,故双方当事人毋需完全对立,尤其是做为我们的具体的经办人,应主动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对方的想法及行动,并可在适当时候,把握是否与之协议、调解的主动权。
上述内容是我结合个人的实务工作经验,总结出相关细节。保险诉讼案例纷繁复杂,并无适合每一件个案的“万金油”,因此,注重一下上述的相关细节,也许会令您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