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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农药致死该理赔吗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伤害险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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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摘要】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

【本文摘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客户突然死亡,死因与朋友关某有关,之前两人曾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后关某被拘捕。任某生前曾经通过我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而拒赔意外险。到底这个意外保险该不该理赔?”10月31日,岛城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贺先生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个罕见的保险索赔案。

  据贺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户任某突然死亡,而死因与其任某的朋友关某有关,案发后关某被拘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某供述称,之前双方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当天18时许,买来农药后,关某让任某用矿泉水瓶分农药,任某突然独自将农药喝下,关某上前阻止但未成功。18时45分许,关某将任某送到医院后,任某不治身亡。随后,关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在任某喝下农药之后,协同者关某本应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但放任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力争两份保险最终理赔一份

  据贺先生介绍,拿到判决书后,他立刻向保险公司汇报,要求给客户理赔。今年10月6日,保险公司接到了理赔申请,认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自杀事实应可明确”,不符合理赔规定,遂作出了拒赔决定。“我认为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认定任某是自杀。”贺先生告诉记者,“整个案情中,相约自杀的说法完全来自于关某的自我辩护,法院也并没有采信,因此公司的说法并不成立。”随后,贺先生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再次研讨这个案件,10月10日,以《理赔完成通知书》的形式,向任某的家人下达了决定:“考虑自杀责免举证不充分,综合各种因素,公司赔付10万元寿险,因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拒赔意外险”。

  “多因一果”导致意外险被拒赔

  任某的家属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两份保险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能不能仅凭一起刑事案件被告的单方陈述作为拒赔的依据?”代理人贺先生也提出,客户任某作为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害人,理应获得赔偿。“这样的案情,我们以前也没有遇到过。”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本着保险合同有利于客户解释的精神,因认定被保人自杀依据不足,因此给予了10万元寿险部分的赔偿。但在意外险部分,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并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客观伤害的客观事件。”该负责人表示,任某的死亡是由喝农药和未及时施救两个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死亡事件,而喝农药又是死亡的主因,因此不予赔付。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刑事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提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实际上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关某与任某之间是“相约自杀”,否则,关某构成的将是“间接故意杀人”。因此,任某是关某过失行为的受害者,保险公司以自杀责免为由拒赔并不合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则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以“多因一果”为由拒赔,那么任何的意外险都可以拒赔。因此,该案中,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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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江湖郎中药死亡,进入意外险,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发生事故有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这些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者继续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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