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8-4-25
执行日期:2008-7-1
(《广东省职工生育广东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