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数,可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分为五个档次,参保者可根据本人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