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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某解除养老保险合同无效纠纷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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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8~1994年,吕某所在的某市熔炼厂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吕某在内的职工交付了养老保险金,2000年1月31日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1年,熔炼厂会计宦某离厂时未将其保管的保

  1988~1994年,吕某所在的某市熔炼厂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吕某在内的职工交付了保险代理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一、保险公司与宦某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二、熔炼厂、吕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三、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2元,其他诉讼费用230元,由保险公司、宦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保险公司恢复原某市熔炼厂为吕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二、吕某恢复保险合同需补交利息319.63元,由宦某负担,该款于2006年1月31日前支付保险公司。三、一审诉讼费378元,由吕某负担200元、宦某负担178元;二审诉讼费118元、邮政速递费60元,合计17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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