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征地拆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年来,我国各地逐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征地安置补偿和规范征地程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我国征地制度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征地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当前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焦点。《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

  

  近年来,我国各地逐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征地安置补偿和规范征地程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我国征地制度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征地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当前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焦点。《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这是《决定》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按照《决定》的精神,今后将适当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第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2004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补偿方面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的要求。《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规划确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各地在征地时普遍采取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中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决定》提出,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此外,必须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征地制度改革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应当按照《决定》的精神,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这项改革。

征地拆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198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征地拆迁律师团,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