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余杭区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报销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比例,除去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外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镇乡、街道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从40%提高到50%;而区级和省市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不变,仍然分别为20%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