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土资函[2005]302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老下陆街道办事处蜂烈山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及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菜地25倍;旱地25倍;苗圃25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黄政办文[2002]38号文件规定的暂行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0.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蜂烈山村征地补偿安置、地面附着物、青苗等用地补偿费按273.6059万元包干。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依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给老下陆街道办事处蜂烈山村,由其统筹用地安排应安置人员的生活和生产。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7月17日至7月22日前,用书面形式送达下陆区国土资源局或老街办土管所。联系人:饶新明。联系电话:5317141或5325890。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和《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