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上海读者李女士来电称,五年前,她丈夫所在企业作为上海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该人士表示,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李女士夫妇,但其丈夫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另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相关规定其实是对受益人做了变更,使企业成为最终受益人。但是,该人士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如果没有被保险人(李女士已故丈夫)的同意,则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作出拒付李女士保险金的决定。
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