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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出险后按实际价值理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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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6年1月齐某将自己1间2层木结构老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保财产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基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其保险单正

[案情]
1996 年1月齐某将自己1间2层木结构老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保财产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订立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超额保险,在理赔时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超额的部分不予考虑;如果出现不是超额保险,又没有约定,在理赔时应按比例赔偿。本案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背面条款写明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鉴、验的义务。投保人齐某接受该保险单包括接受上述条款,并无异议,理应实事求是地估定投定房屋的价格并确定投保金额,同时对房屋的价格确定负责。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赔偿处理事项的规定,确定每平方米300元价格、受损面积91平赔偿齐某27300元时,齐某却拿不出自己估定房屋价格的依据,只提出了投保4万元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经查


保险公司价格的确定适宜,受损面积与保险公司的计算相差无几,这就等于认定了投保人齐某所办保险为超额保险。因此依据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险价值的1万元不予赔偿,而应按实际价值(91×300元)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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