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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还是超额保险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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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00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只赔偿了38000元。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定值保险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00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只赔偿了38000元。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定值保险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超额保险只能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 约定了保险价值的保险,是否就一定是定值保险呢?

【案情简介】

××××年5月28日,个体出租车司机苗××为其营运的一辆出租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次年1月17日,该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辆全损。苗××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80000元的请求。保险公司受理了苗××的索赔申请后认为,该车购于1995年,经物价部门鉴定,目前的实际价值仅为38000元,应按照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苗某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 无效”。但是对这一条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购买时的价值为80000元,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只有38000元,根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的规定, 只能按38000元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两点,一是保险单上已经载明了保险价值,而保险金额也并未超过保险价值,那么这个关于保险价值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第1款中“也可以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确定”是一个选择性条款。二是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一张定值保险单,双方约定了保险价值80000元,因此不论出险时该车的实际价值是多少,都应按约定的80000元赔偿。

最后,经保险公司的据理力争和耐心解释说服,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接受了第一种观点, 以38000元调解此案。

【案例分析】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但法院在讨论本案时,第二种意见对保险原理和《保险法》的认识存在很大问题,为此,尚需作以下思考:
1、从保险原理上说,当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已经远远低于保险金额的标准时,显然不能按照原来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仅因此加大保险赔偿的额度,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将会因此引发道德危险,增大保险财产人为损毁的可能性,(如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旧车超额投保来诈取保险金),这样做就有悖于保险的初衷和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即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它的功能只能是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而 不能对保险财产的安全产生一种消极的影响,并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苗× ×的车是1995年购买的,当时的价值是80000元,但是,出险是在若干年之后,该车的价值已经发生变动,经物价部门认定,为38000元,如果赔偿苗××80000元,显然在恢复车辆原状的基础上,又获得额外的利益,(甚至可以用这笔赔偿款买两部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照该车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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