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杨先生系浙G31550号桑塔纳轿车车主,于2004年3月21日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共有车辆损失险10万元,保险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自2004年10月25日起修改保单,变更了被保险人名称和车辆牌号等事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该日起变更为王新云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标的的车牌号变更为浙GCL163号。作为保险公司,对该车于变更保险单当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