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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最好指定受益人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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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震后引发的不少家庭的多个家人同时遇难的局面,令保险理赔工作显得特别困难。而这同时也提醒广大普通投保人,在日常签署保险合同时,最好能事先书面指定受益人,可以避

  地震后引发的不少家庭的多个家人同时遇难的局面,令保险理赔工作显得特别困难。而这同时也提醒广大普通投保人,在日常签署保险合同时,最好能事先书面指定受益人,可以避免日后各个受益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绵竹市清平乡一对夫妇在地震中双双遇难,丈夫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寿险,保额2万元,意外死亡给予3倍赔款6万元,这起赔案事实清楚,材料完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位遇难客户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受益人。”

  6月10日下午,在中国人寿绵竹支公司搭建的简易活动板房办公大厅内,一位投保人亲属携一位老人和两个孩子前来报案,理赔工作人员就这起赔案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事展开了分析和讨论。

  受理这一起赔案的中国人寿“5•12”地震理赔援助团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继承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在这起赔案中,6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出现了三位,一位是被保险人60多岁的母亲,第二位是被保险人与前妻所生的13岁儿子,第三位是被保险人妻子与前夫所生的10岁女儿,三人都应该是该笔赔款的法定继承人。

  “但由于被保险人和妻子二人都在地震中遇难,被保险人的前妻在地震发生后,即承担起一直由被保险人抚养的13岁儿子、被保险人10岁继女的抚养权,因此,保险金法定继承人目前就限定在被保险人的前妻和母亲之间。”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还需要被保险人的前妻办理两道手续,第一道手续是办理抚养两个孩子的相关证明,其次,建议被保险人的前妻和母亲之间达成书面协议。

  这只是地震发生后出现复杂赔案中的一例,随着灾后理赔工作的不断深入,工作人员发现,此次地震理赔,最核心、最焦点的难题在于,确定与核实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地震理赔难在确定受益人

  由于大地震造成大面积的人员伤亡,而且很多家庭中都出现多名成员同时遇难的惨剧,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确定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当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无法确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原则上推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而在此次地震灾害中,很多情况下,的确就是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或继承人的死亡顺序。此时,只能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page]

  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

  在此次大地震面前,由于事故发生得太突然,同时导致的后果也太特殊,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的一位或多位同时身故,因此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而这样的一个尴尬局面,从另一个方面提醒我们普通人,在日常投保过程中,还是要特别注意“受益人”这个项目。如果能事先书面指定,则最好,可以避免日后各个受益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我们在日常购买寿险和意外险这两类包含“身故保障责任”的产品时,往往很容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因此,继承人之间因保险金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按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事关保险金归属的一项,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在购买保险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办法,而是在受益人一栏默认为“法定”,那么身故后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割,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来做分割。将来如果家人意见一致,能够和平处分这笔保险金,问题不大;如果到时候家属对这笔资金分配意见不统一,不仅在理赔上耗时耗力,而且很可能就闹上法庭。在面对失去亲人的痛苦后,家庭成员还要为保险金互相伤了感情,就得不偿失了。

  指定受益人的一些方式技巧

  如果我们在投保时打算自己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可以进行书面填写,一般可以指定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

  指定受益人时,应写上实名,最好能注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号,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而不要模糊地写成“妻子”、“孩子”这样的称谓。以往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就曾发生过某先生的前妻和第二任妻子抢夺保险金的案例,因为该先生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就只写了“妻子”两个字,而两位妻子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受益人。

  同时要了解,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这些都可以在投保之际书面指定、确定下来。

  如胡女士婚后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和30万元的意外险,在填写受益人时,面对自己深爱的丈夫和未成年的女儿,还有年近70岁生活在农村的父母,胡女士不知该填谁为受益人。那么,胡女士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情感需求,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女儿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父母是第三受益人,分别受益20%,共40%。也就是说,万一将来自己意外身故,在保险理赔金的划分上,丈夫15万元,女儿15万元,父母共20万元。[page]

  当然,指定受益人并非“一锤子买卖”,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因此,只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如不及时更改,万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可能与投保人的初衷相违。比如,在前述胡女士的案例中,如果在她这份保险的保障期间内,胡女士的父母百年了,那么胡女士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改受益人和受益人份额,比如将本想留给父母的那40%,重新分配到自己的丈夫和女儿身上。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且投保人提出要更改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以防止道德风险。

  相关链接:发生巨灾后,国外保险公司怎么理赔人身险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巨灾之后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都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来配置法律资源,分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方式一: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失,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多数州采用1940年的《同时死亡示范法》(The Uniform Simultaneous Death Act)之规定: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死亡,但无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其同时死亡的,则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的原则予以分配,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受。除非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对已指定的受益人予以变更或撤销,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示范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

  方式二:死亡保险金作为特殊债权继承,不用作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日本,巨灾之后保险金给付上,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虽然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死亡保险金也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日本的保险立法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未将这种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而是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固有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的财产,这也是保险合同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的地方。这样处理的结果,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享有完整的权利,不必用其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的通例,权利人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在税法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征收遗产税。这使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能获得更优越的保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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