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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指定秘书为保险身故受益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0
导读: 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马某,但受益人不是他的妻子,而是其私人秘书张小姐。1998年10月28日晚马某与

  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保险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案中的马某和受益人张小姐应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上述规定,马某的法定受益人应自知道之日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如果自知道之日起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其索赔权经过二年时间没有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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