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199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保险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案中的马某和受益人张小姐应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上述规定,马某的法定受益人应自知道之日起,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如果自知道之日起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其索赔权经过二年时间没有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