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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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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介绍张某于2001年2月18日在当地A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2月19日至2002年2月18日。后来,张某所在单位为全体

  (一)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1年2月18日在当地A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2月19日至2002年2月18日。后来,张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张某家的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19日至2002年4月18日,但承保人为B保险公司。2001年6月9日,张某家发生盗窃。张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分别向A、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查勘确定,张某家被盗窃失达24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6000元,金银首饰价值5000元,字画价值4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价值9000元。

  (二)理赔焦点

  1.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一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显然有违损失补偿原则。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如果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A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9000×(100000/(100000+50000))

  =6000(元)

  B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9000×(50000/(100000+50000))

  =3000(元)

  2.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因此李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9000元。

  3. 实际上,张某家庭财产仅在2001年4月19日至2002年2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2001年2月31日至2001年4月18日,只有A公司的保险,2002年2月31日至2002年4月18日,只有B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A、B两家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

  (三)理赔结论

  A、B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A、B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9000元损失金额。

  (四)本案点评

  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份赔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合理进行保险规划,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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