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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业务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意义有限(1)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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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团体保险的作业特点不同于个体保险,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采用被保险人逐一签名的方式来确认其同意保额等保险相关信息。要求团体保险实现被保险人逐一签名并不适应

  团体保险的作业特点不同于个体保险,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采用保险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投保单位丧失了受益的可能性,自然更降低了道德风险。

  可操作性不强

  团体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实现全部被保险人签名的操作难度较大,原因在于:


  第一,团体业务一般对出单效率要求较高,若在投保手续中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签名,难免时效会在签名环节拖延,最终影响到保单的承保进度,甚至可能因久拖而无法承保,致使团体单位成员的保险保障利益受到影响;第二,团体业务投保手续相对简单,若增加被保险人签名要求,必然会增加投保单位经办机构或人员的工作量,使投保手续变得繁琐,而令团体客户望而却步;第三,团体人数越多会导致实现被保险人签名的难度越大,比如有些团体的成员数量多达万人或更多,如果要求投保单位投保时提供所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清单,实现的难度可想而知,而且这种要求实质也是把工作量转嫁到了团体客户身上,显得对客户的要求太过苛刻;第四,团体成员分布越分散会导致实现被保险人签名的难度越大,比如对于业务范围较广的团体单位,其人员可能遍布全国甚至全球,要求全体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实际是给投保单位出了一个大难题,同时对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也会带来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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