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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招牌”时不慎摔伤 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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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付某与邱某合伙经营家电产品,在悬挂本店招牌时不慎摔下致伤,自行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原告自行承担40%的

  原告付某与邱某合伙经营家电产品,在悬挂本店招牌时不慎摔下致伤,自行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原告自行承担40%的损失,而合伙人邱某及受益人南丰县某家电公司则各自承担30%的补偿责任。

  2009年1月,南丰县某家电公司和邱某签订了一份在傅坊乡经营家电产品的《经营合同》,同日,邱某又与该乡村民付某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该家电公司设在付坊乡的分店协议书。同年9月21日,付某在傅坊乡电器店内悬挂该家电公司分店招牌时,不慎从楼梯上掉下来而受伤,因颅内出血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5102元。后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家电公司和邱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4132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家电公司和邱某对原告付某的损害并没有过错,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是因从事合伙事务、为了合伙人邱某的共同利益而受伤,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与其合伙的邱某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虽然与被告家电公司不存在直接上的法律关系,但原告的挂牌行为不单是为了合伙人的利益,家电公司也是事实上的受益人,挂的招牌也是家电公司的招牌,所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益人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原告挂牌不慎摔伤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最后判决本案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40%,由被告家电公司、邱某各承担30%的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现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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