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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0
导读: 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全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通说

  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全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通说认为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胎.儿也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资格自行消灭(1);甚至国家机关、国家都可以成为受益人(2)。《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指定受益人的决定权在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各自指定了不同的人为受益人的,应当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为准,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应当向投保人索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的凭证,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即有此要求;有学者认为《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指定受益人,不可避免地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但笔者认为对这种冲突的担心是多余的,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无冲突可言;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能就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一致,必有一方作出妥协,否则保险合同能否继续生效也成问题,毕竟被保险人依赖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的凭证而在保险单上作变更批注的,并不当然生效。原受益人知悉后可以通过被保险人变更批注,为此发生纠纷,变更受益人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后原受益人才知悉的,投保人不能提供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依据的,保险金请求权应当归原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包括受益主体的变更,在受益人为多人情况下,还色括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变更。

  2、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权利关注不够。《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仅指出了受益人指定的权属(3),但对于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和条件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保险金请求权。这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另一部分是知情权,即知悉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4)。这部分权利围绕保险金请求权而展开,主要包括:1、有权知道自己成为受益人或者丧失受益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有义务通知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保险人不得接受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受益人变更。2、有权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基本情况;3、有权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受益人的知情权保险法上鲜有规定,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乘客一般将保险单随同机票带上飞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甚至无法知道是否有保险,此时保险人应有义务通知受益人。[page]

  3、受益权的丧失。受益权的丧失除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朱遂的,丧失受益权”。受益权的丧失还有另外的情形,那就是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情况。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5)。保险合同解除也可以导致受益权的丧失。受益权只可能随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而存续,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保险金支付与否的问题。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当然也应当允许撤销指定;被保险人撤销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也丧失受益权。除此之外,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的,受益人均不享有受益权。还有《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在此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应当属于投保人。可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的,受益人也不享有受益权。

  4、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间和条件,《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是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美国保险法明确界定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死亡、领取保险金的时间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6)。目前我国保险实践中此问题足通过保监会核准备案的的人身保险条款来解决的。例如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其他险种的人身保险条款均有相同或者类似规定;因此受益人实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只限于死亡保险金或者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取决于何种死亡顺序推定。我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现行的人身保险条款也未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作了推定规定,但《继承法》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多数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为实务界接受的处理方式。笔者虽不赞同作与此完全相反的推定,但认为区分利他的保险合同和利己的保险合同,作出不同的推定更合理。其理由如下:通说认为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形式上采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双重要件,实质上的同意原则,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只要在投保时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即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以外的人,还是相当普遍的。当被保险人足投保人以外的人时,保险合同就是利他合同。让我们来比较两种合同:投保人A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A指定B或者C为受益人,投保人A为被保险人B投保、B指定A或者C为受益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受益人实际由投保人自己指定;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受益人财由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指定,在此不考虑道德风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理解为出于对受益人的关爱,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关爱也会及于受益人的继承人。在受益人的指定问题上,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分别体现了投保人的意志和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如果死亡推定考虑了指定人的意志,那么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情况下,推定被保险人先死,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则更合理。主流意见中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是生存为前提,作为死亡顺序推定的理由并不充分。域外立法例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一一即受益人的继承人,则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已利益投保的目的。《保险法》要求的是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而非对受益人有利害关系,更何况受益人的继承人。在为他人利益投保下,恐怕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受益人的继承人那个更符合投保人的目的。[page]

  5、受益人地位。受益人可因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而发生变更,有观点认为受益人的地位类似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受赠人,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情形的话,则不得行使变更权。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赞同,首先《保险法》没有对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作出限制;其次,从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死亡、领取保险金的时间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可见受益人更符合《继承法》中的受遗赠人地位,与《继承法》受遗赠人不同的是受益人的范围不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并不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指定的受益人并不必然取得受益权,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以此作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犹如“远水解不了近渴”,显然不合适。因而受益人的变更不应受限制。

  注:

  (1)、《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许崇苗,李利著2002.10月第1版,174页法律出版杜

  (2)、《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刘显中,北大法律信息网

  (3)、《关于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保险法64、65条》/刘理 杨晨光,北大法律信息网

  (4)、同2

  (5)、同2

  (6)、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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