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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供完投保人已故如何赔偿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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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条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

  第六条 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杀、;

  3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 核辐射、核污染;

  6 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四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五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 第九条所列情事;

  2 第十七条所列情事;

  3 第二十八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page]

  4 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5 第十二条所列情事;

  6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其受益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欠交的保险费。[page]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 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 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 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 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如是新版的(99年以后的),就没有第六条 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就是说到被保险人死时只能按办理保险时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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