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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引事故 近因原则来断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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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2年4月2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根据2000年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原告所有的闽A418**小车签订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依据合

  2002年4月2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根据2000年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就原告所有的闽A418**小车签订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4年7月28日,原告允许合格驾驶员陈某驾驶该车,路经闽侯县324线24K+500米处超过中心双实线与闽A62924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随后,原告委托林某作为全权代表与被告交涉理赔事宜。2004年8月20日,林某与被告确认了闽A41815小车损失为38438元。2004年8月26日,被告正式收案,却以小车超载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款32116.4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超载与事故车辆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到路左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车辆超载虽属违章行为,但保险条款未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之内。而小轿车违反规定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到路左,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以原告违反投保人的义务违章超载拒绝保险理赔的理由不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2116.4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有二:一是陈某驾驶闽A41815小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过核定载人;二是陈某驾驶闽A41815小轿车超过中心双实线与闽A62924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虽然小轿车超过核定载人数,会引起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加大,但在本起保险事故中,不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发生主因。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小轿车超过中心双实线,导致与拖拉机相撞。而该事故原因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以投保的车辆超过核定载人数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即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往往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这其中若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认定小轿车超过中心双实线是导致事故发最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判决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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