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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决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决定因素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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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客户刘某于2002年2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2年9月,客户刘某因右眼撞伤,当时眼周围有些淤青,可是眼睛并没有感到其他不舒服,也就没有去医院

  客户刘某于2002年2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2年9月,客户刘某因右眼撞伤,当时眼周围有些淤青,可是眼睛并没有感到其他不舒服,也就没有去医院就诊,过了几天后红肿消退,吴先生就不再把这当作一回事放在心上。2个月后发现使用原来的眼镜已经无法看清,重新调整了镜片仍然无效。12月份,刘某因右眼失明向单位申请残疾证明检查,并与2003年1月份得到残疾证。刘某认为其右眼失明主要是由碰撞引起的,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右眼失明的过程以及结果无异议,并且批准了刘某的保费豁免的申请。但对于刘某提出的失明原因完全是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的这一说法难以认同,因为刘某在发生撞伤之前就已经存在双眼近视的疾病,而且保险事故发生距视力发生明显变化已经有二个月时间,故很难判断碰撞是失明的近因,刘某提供的资料中也没有支持其说法的有力证据,因此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刘某对此难以接受。

  专家提醒:所谓近因,简单地说,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失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案例提醒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留确凿的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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