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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案中的人身保险金怎么处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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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4年1月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夫妻二人在一次火灾事故中身亡,经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4年1月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夫妻二人在一次火灾事故中身亡,经查,火灾发生的原因为蜂窝煤引燃商店的塑料制品,导致二人窒息死亡,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认定属于保险事故,应当予以赔付。现在,受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保险人王某的亲属为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保险金发生争执,同时,王某与李某的债权人赵某也要求用这笔保险金来偿还债务2万元,那么这笔保险金到底应归谁所有呢?

  [对保险金问题的分歧意见]:受益人李某的亲属(以下简称“甲方”)认为:赔付的3万元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所有,因李某在火灾中已经死亡,应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被保险人王某的亲属(以下简称“乙方”)认为:受益人李某已经在火灾中死亡,不能享有受益权。赔付的3万元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王某与李某的债权人赵某(以下简称“丙方”)认为:3万元的保险金首先应用来偿还债务,然后才能继承。

  [本案争执的焦点]:三种意见孰是孰非,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遇难身亡,受益人能否享有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该条文中仅仅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遇难身亡的情况下,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正是由于没有明确共同遇难时保险金如何处理——这一 “界点”问题,因此,甲、乙双方在认识和理解上才产生分歧。本案中的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李某在火灾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保险金归谁所有恰巧属于法律未规定的情形。如果受益人李某享有受益权,那么这3万元的保险金应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受益人李某不享有受益权,那么这3万元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其二是债权人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先行用保险金偿还债务的问题。

  [评析]:

  一、在受益人李某是否享有受益权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乙方的观点,认为受益人李某不应享有受益权。理由如下:[page]

  1、从受益人受益的前提条件来看,受益人李某在客观上不能享有受益权。

  在上述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王某指定李某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王某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后,在正常情况下,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所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益人李某与被保险人王某在同一场火灾中死亡,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区分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面对此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呢?笔者查遍了相关的规定,可参照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述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和受益人李某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且二人均有继承人、辈份相同,从法律上只可以推定出二人同时死亡,但是仍不能推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谁享有保险金的问题还是不好解决。后来,笔者从受益人受益的条件入手,对上述“结点”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为受益人;(2)保险事故的发生;(3)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4)受益人没有丧失受益的行为和放弃受益的意思表示。据此,受益人受益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活体的存在,正如美国的一位学者(特瑞斯·普雷切)说过“毫无疑问,受益人只能比被保险人活得时间更长才能获得保险所得”,也就是说,受益权与受益的人身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始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实现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受益人的健在为前提,当在法律上推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因受益人不是后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不符合受益的前提条件,在客观上受益人无法实际受益,故本案中的受益人李某不能享有受益权。

  2、从受益权的特征来看,受益人李某不应享有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权是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受益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它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一种权利,人身的价值不能确定,人身保险金只能根据投保的金额来确定,支付人身保险金采用给付性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也不存在受益权,财产保险金是采用补偿性原则;(2)受益权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才能实际享有,转化为既得权,在没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之前即保险事故发生前它只是一种期待权,在这一点上受益权与继承权相同;(3)受益权不能转让,不能由他人代位。受益人是专属于受益人本人享有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受益人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健在,又无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就能享有受益权,即使在没有实际得到保险金之前死亡,该笔保险金也应归受益人所有,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在受益人无遗嘱的情况下,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并不是把受益权转让给他人,而是针对受益人的遗产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受益权也不能由他人代位,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代替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继承中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规定。这是受益权与继承权的区别;(4)受益权不附义务。受益人受益的保险金,这一财产性质,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的除外)没有偿还被保险人债务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能以受益人享有保险金为由要求受益人偿还债务,这也是它与继承权的又一区别。也许有人说受益人只受益,不承担被保险人的债务,这就容易发生被保险人通过参保指定受益人而逃避债务的情况,实质上不必担心,因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金利益的规定,采取利益和同意适当结合的原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但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受益人的指定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条件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如果受益人有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补偿的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负有偿债的义务。这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与财产保险金所负义务的不同。根据受益权的上述四个特征,可知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专有权利,受益权不能代位、不能转让,本案中的受益权在从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时,受益人李某已不存在,无法受益,不能享有受益权,这笔保险金不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受益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能继承,而只能是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page]

  3、从保险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受益人李某不再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之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规定是对《保险法》第64条的补充说明,虽说是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施,但毕竟是一个较权威的看法,正好符合本案的情况。本案受益人李某与被保险人王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应从法律上推定了受益人死亡在先。既然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保险金依法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受益人李某对被保险人王某的保险金不享有受益权,3万元保险金依法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债权人赵某有权先行要求用保险金偿还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一般应当先偿还债务,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或者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夫妻二人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即使受益人李某享有受益权时,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保险金,仍要先偿还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或者说是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上述已阐明保险金的性质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那么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即在继承的3万元保险金的范围内偿还王某的债务(或王某、李某的共同债)。当该债务为李某个人的债务时,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保险金也不负有偿还李某个人债务的义务。本案中赵某主张的债权为王某、李某的共同债务,非李某个人债务,赵某要求先行用保险金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

  结语:

  总之,无论从受益人受益的前提条件,还是从受益权的特征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看,本案争议的被保险人王某的身故保险金3万元,受益人李某不应享有受益权,受益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更不能继承,依法依理应属于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被保险人王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的3万元保险金的范围内,先偿还被继承人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2万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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