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均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对象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高先生是否为车上人员。高先生虽然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在发生事故之时,高先生未在车内,未履行驾驶员的职责。那么,高先生就被排除在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之外,这样,高先生就成为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