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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国示范强制车险:3类保险全保障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39
导读: 编者按:随着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限额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西方国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领域的成

  编者按:随着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限额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西方国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领域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其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评价机动车辆保险的各项风险因素、改进我国汽车承保技术、提升车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发挥机动车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汽车保险最早诞生于英国,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发达,因而汽车保险业发展也日趋完善。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近一半以上,它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大产业,被各国政府所重视。

  其中,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几乎成为所有保险业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的一大共性。

  在强制三者险费率厘定方面,国外保险公司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费率自由化。即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汽车保险的费率。

  自由化费率的优点就是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合理化,让利于广大消费者。当然,即便各保险公司之间汽车险保费存在竞争,也总是限定在一个理性的尺度内,一旦出现恶性竞争的苗头,许多保险公司就会自动退出。这让保险监管当局十分头疼,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此外,多数发达国家还制定了配套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

  德国:汽车保险分等级

  德国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保险分为不同等级,作为核定保险赔偿率的依据。当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也就是说,等级越高,说明这种车出问题的概率越低,保险赔偿率就越高,如果事故后保险赔偿金额一定,保险等级高的车事先缴的保险费用就相对少。以大众POLO为例,根据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保险公司的评价,这款车的保险等级定为10级,每年只要缴700马克保险费就够了;而同类级别的车一般为13级或14级,要缴1300至1400马克。

  所以,据此而定的汽车品牌保险等级在国外早已成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而国外各大汽车厂商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占有份额,也纷纷把这些问题作为技术课题着力加以研究解决,以提高自己产品的保险等级。

  德国新手的保险费按260%计算,然后逐年递减,最低可减至35%,但是前提是不出事故。一旦出了事故,第二年的保费率会提高大约50%左右。这样的政策一举两得:鼓励了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少出事故,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赢利。

  加拿大:风险控制细化

  加拿大汽车保险的风险控制意识可以说非同一般。自身过失车祸产生的不良记录、容易被偷或常涉及车祸的产品、经常更换保险公司等都会对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参加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一般才能给予团体保险优惠,至于其它优惠几乎不可能。

  加拿大的汽车保险计费限制还包括上班用车保费高于周末用车,城里生活的人保费高于在郊区生活的人,成家的人保费高于单身等等。风险控制已经非常细化。

  荷兰:服务赢得客户

  在荷兰,买车的地方都可以代办车险,而且保险公司的分支也很多,投保很方便。如果买二手车,双方只要到保险公司把保险转成新的车主的名字就可以了,即时生效,没有任何其他的过户手续。保险费是按天算的,可以随时终止随时开通。

  美国:将理赔诉诸保险公司

  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美国汽车强制责任郊区;未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车辆不得行驶;未参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汽车非备置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证明书,不得提供运营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判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5万日元的罚款。

  这种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以及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强制保险的执行。

  同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汽车检查制度相结合。根据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汽车所有人申请汽车登录、运行许可或检查等事项,应向行政厅出示保险证明书,未出示保险证明书或保险证明书上记载的保险期间未能涵盖汽车检查证或临时运行许可证等有效期间的,行政厅不予登录或核发检查证等。

  此外,日本通过过失推定制使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

  另外,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自动车损害赔偿法第五章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

  此外,《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

  日本建立再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再保险制度,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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