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解答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11 15:23
导读: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工作是我市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工作是我市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将各类企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印发了《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制定了管理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解答,编印了《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解答》,通过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认识问题、征缴过程中的日常问题、相关罚则等三方面29个问题的解读,供广大企业和企业职工及时了解与正确把握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考。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认识问题

  1.如何认识我市“五费合征”模式?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五项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即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登记。参保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数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社会保险费征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2.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答:10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对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诸如五项保险登记的差距较大、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等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通过“五费合征”,依法将各类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质量,方便企业参保、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公平企业负担,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3.所有单位都要实行“五费合征”吗?

  答: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市对除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五费合征”。这些单位不管以前参加几项社会保险,从实施月份起,都要承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允许其参加其中的一个险种。[page]

  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如有几项社会保险费在异地参保的,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就其未参保的几个险种,按“五费合征”模式参保。

  4.“五费合征”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1)缴费单位应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除工伤保险必须实现全覆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2009年养老、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申报比例”按工资总额40%确定。医疗保险的“最低申报比例”按工资总额30%确定。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100%确定。具体由市政府逐年公布我市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3)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如低于的,按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5.为什么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

  答: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支付能力所作的设定,虽然国务院及省政府都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做法是各县(市)的普遍处理方法。

  6.我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或单位缴费比例为5%,职工个人不缴费。

  (3)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缴费与否可自由选择)。

  (4)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7.职工个人不愿意参保,单位就可以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依法参保。任何单位都不能以职工个人意愿为由,回避缴费义务,任何个人也不能拒绝参保。单位作为社保费缴费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起单位的缴费责任,也要主动地承担起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的责任。

  8.为什么要进行缴费登记?

  答:缴费登记是确保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缴费登记,便于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加强费源监控;便于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page]

  9.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答: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行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缴费单位树立缴费主体意识。同时,《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中明确缴费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强化缴费单位自觉、真实申报缴费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10.为什么要建立非正常户管理制度?

  答:这是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缴费单位变化情况,对缴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11.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的权利;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等等。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单位缴费情况的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等等。

  职工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2.地税机关在征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地税机关要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和注销登记;接受申报并予以审核;要按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一些未及时申报缴纳的单位进行催报、催缴;要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建立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促使缴费单位按规定做好缴费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提供缴费单位缴费情况等等。

  13. 2010年1月起,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平湖市户籍企业在职职工,应当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员参保。[page]

  二、征缴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1.办理缴费登记与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存在较多的重复?

  答:原缴费参保单位在《实施意见》出台后,不需补办任何手续;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所需登记信息资料与办理税务登记时相同,不需另行提供,缴费单位只需在《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并加盖缴费单位印章即可,故不存在重复办理。

  2.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时有两种费率(单位7%,个人2%;单位5%,个人不缴费),是否可自由选择?

  答: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有两种缴费方式,一是按128元缴纳,二是按74元缴纳。按128元每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时只能选择单位7%、个人2%;而按74元每人每月缴费和目前尚未参保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由选择两种登记方式。费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只能由低费率向高费率调整,这是因为“单位5%,个人不缴费”这一档费率只是过渡性的费率。

  另外,变更医疗保险费费率有时间限定,于本年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10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结后,在次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有哪些?

  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具体项目组成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

  我市在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更为优惠的《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中允许扣除的工资项目的函》(平地税税政〔2007〕61号)文件,对外籍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外地参保人员等的工资允许其进行扣除,这主要是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制定的。

  4.如何在网上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

  答: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2006版”(http://etax.zjds.gov.cn/index.jsp),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码后,注册用户登录(新办单位),在纳税申报模块中选择“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对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数据系统将自动读取,需要缴费单位点击确认按钮方可完成职工个人部分的申报。职工个人部分的数据是不能修改的,缴费单位可仔细校对数据正确与否,如出现差错请及时联系社保中心或主管税务机关,注意这一申报内容在以前年度申报时是由税务机关直接导入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时,系统将在保存数据时进行相应的逻辑对比,对比公式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果单位缴费基数以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申报的,将产生申报不成功,须重新修改单位缴费基数。[page]

  5.遗忘申报或少申报了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会怎么处理?

  答:遗忘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缴费单位。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提交税务稽查局。

  少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缴费单位限期改正,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6.欠缴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对主管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市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1)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7.多缴费额时如何退费?

  答:缴费单位因申报失误多申报缴纳费款的,原则上不办理相关的退费手续,待次年1至3月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结束后,涉及退费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如多申报涉及金额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8.如何进行结算申报?

  答:结算申报是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缴费单位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2006版”的申报模式中,进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将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及相关信息填入附表后,主表数据系统将自动提取全年已申报及附表中相关数据,缴费单位补实相关资料后完成申报,多退少补。结算过程中除按上述办法申报外,全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按月汇总后的职工总人数乘市政府规定的打折比例再乘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最低缴费参保人数乘最低缴费参保工资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确定最终缴费基数的,缴费参保人数计算后的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

  另外,社会保险费结算补缴的当年单位缴费基数的,目前不允许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个人基数,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9.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滞纳金和罚款)。[page]

  10.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1)没有设置账簿的;(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1.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答:所得税核定征收户由于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除按第十一个问题处理外,区别于所得税查账征收户,每月申报时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职工的个人参保基数、按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乘最低参保基数”三项数据一并考虑,要求缴费单位按“三者”中孰高的原则进行申报。所得税查账征收户“按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乘最低参保基数”这一项在年终结算时一并计算。

  1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相关罚则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page]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欠费款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91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保险法律师团,我在保险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解答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保险法问题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解答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