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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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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文号: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9日生效日期:2006年01月19日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本市医保费用管理,减少浪费,确保

</script> 发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9日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19日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险、闵行、宝山、嘉定)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


  (2)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A2类地区(黄浦、静安、卢湾)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下浮2个百分点;


  (3)医疗资源相对平衡的A1类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和B1类地区(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以及C类地区(崇明)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不调整。


  3.适当提高门诊大病预算增量比例。其他医疗项目预算增量比例为8.5%,其中三级医院为10%。


  四、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办法


  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分类缓付、通报公示和年终清算的办法。


  (1)按月预付


  各定点医院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按12个月均摊为月度预算指标。[page]


  1.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未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医院申报费用的110%。


  2.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超预算部分全额预留。


  (2)分类缓付


  对于上述按照月度指标数预付的费用,继续实行分类缓付办法并予以完善:


  1.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4%以上,但低于7%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75%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2.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7%以上,但低于10%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50%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3.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预算指标10%以上的,当月预付费用全额缓付。


  (3)通报公示


  1.完善按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进行定点医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费用增长快、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组织开展医保监督检查。


  2.建立病种费用公示制度。对于试行按病种付费的试点病种、实行医保约定服务项目的部分病种,实行病种费用及次均费用情况公示。


  (4)年终清算


  年终进行考核分担清算,考核扣减和医院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05年清算水平。


  1.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次均费用高于年初下达指标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


  2.定点医院门诊复诊率高于年初下达指标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不合理重复住院人次的费用不予支付。


  3.在考核基础上,医院超预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院按比例分担。


  五、市、区县两级管理办法


  (1)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区县


  市医保局统一核算后,将各定点医院2006年预算经费核算指标按区县下达到区县医保办。


  各区县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包括以下项目:


  ①辖区内各三级医院预算经费指标;


  ②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预算基数指标(不包括预算增量指标);


  ③辖区内一、二级医院预算增量的合计指标。


  (2)区县对预算经费指标的调整


  各区县依据市医保局下达的辖区内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在保持区县预算经费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做好指标分配调整和下达工作:


  1.从实际出发,在合理调整一、二级医院预算基数指标(不包括增量指标)的基础上,将区县预算增量指标分配到各一、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预算经费指标不予调整,由各区县直接下达。


  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调整后一、二级医院预算经费指标(预算基数和增量合计),比2005年实际申报数的增长比例不超过7.5%。


  3.调整后的2006年定点医院预算经费指标,由区县及时下达到各医院,并上报市医保局。


  六、其他


  (1)自2006年1月1日起,15种试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病种,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际付费试点。


  (2)对于新增定点医院,以及医院改建、增加核定床位及增加服务部门的,原则上由各区县在分配调整医院指标时一并考虑;定点医院合并的,预算经费指标合并计算,不另外增加。


  (3)对于配合市政府“两个1000万”工程的大量人

发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9日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19日

口导入等特殊情况,在区县调增的基础上,由区县医保办核实申报、市区统筹协调。


  (4)市管保健对象和离休干部的医保支付费用实行单列管理。


  (5)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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