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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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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号:标题:上海市医保局、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日期:2006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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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标  题: 上海市医保局、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上海点医疗机构纳入试点医院范围。

  四、试点时间和试点操作办法

  ㈠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病种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操作流程试点,2007年1月1日开始实际付费试点,年终进行病种费用清算。

  ㈡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点病种申报结算等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4]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点病种的费用需全额申报,不执行沪医保[2004]108号文有关“试点医院申报的病种费用低于相应病种付费标准50%或高于相应病种付费标准300%的,暂不列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按病种付费试点附表》填报范围”的规定。[page]

  2.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治疗试点病种申报代码为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BZ0016”,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BZ0017”。

  附件3

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费用上网结算的操作说明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费用时,医院通过收费系统将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住院费用加上标志(具体方法见市医保信息中心发布的相关接口规范)后,上传至医保中心系统。

  医保中心系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医院上传的住院费用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返回医院。

  医院根据医保中心系统返回的计算结果向病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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