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65)险群字223号
【发布日期】1965-04-17
【生效日期】1965-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4月17日(65)险群字223号)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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