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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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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1:39
导读: 【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83号【发布日期】1995-11-27【生效日期】1995-11-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83号
【发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1995年11月27日民险函(1995)283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请示》(沪民险〔1995〕第3号)收悉,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我们认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个人帐户资金所有权关系明晰,不能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对待。

 二、国务院多次规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因此,将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不妥的。

 三、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使其尽可能增值。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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