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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39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8-09【生效日期】1985-08-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8-09
【生效日期】1985-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产保险的范围问题,一九五三年财政部曾有过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一九八0年也重申过国家预算拨款的项目不实行保险。近来,审计署在审查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时,发现有的地方保险公司不执行已有规定,要求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保险;有的建设银行竟同意并代办收费手续,从中收取手续费。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为此,对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 鉴于目前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投资安排等情况,国家预算内的“拨改贷”项目应继续执行一九五三年财政部《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规定》,不实行财产保险。

二、 从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应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保险;其保险费计入设备成本。

三、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保险,可自行决定;其保险费由自有资金解决。

四、 一九八五年以前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的,可不办理退保手续。从一九八五年起,除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以外,不再投保。一九八五年收取的保险费、手续费均应退回。

五、 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实行保险。

六、 各地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其职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要认真予以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除国家有统一规定者外,各地建设银行均不得接受委托代扣代交建设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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