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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遗嘱“撞车” 代书遗嘱无证人无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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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1岁的王昆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和2.6万元存款,引发了一起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老人14岁的孙子王某在其父母的代理下将两个40多岁的姑姑王奇、王慧告上法庭,而纠

81岁的王昆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和2.6万元存款,引发了一起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老人14岁的孙子王某在其父母的代理下将两个40多岁的姑姑王奇、王慧告上法庭,而纠份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10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份代书遗嘱因无人见证而无效,按前一份遗嘱,王昆的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所有。

王昆老人生前是泰和县某医院的退休医生,生有二女一男,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2005年10月8日,老人患病住院。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老人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孙儿王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两个月之后,老人病情恶化再次住院,老人由其两个女儿照料。2006年元月27日,老人要其女儿王奇代笔立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去世。


三天后,原告王某的父母与二被告就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和2.6万元银行存款发生争执,二被告将房屋门锁更换,对老人的定期存单办理挂失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要求按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全部遗产归受赠人王某所有。二被告则认为,应按最后一份遗嘱处理父亲的遗产。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情性,二被告还申请老人生前的保姆车女士和同房病号林先生出庭作证,两个证人都证明王昆老人生前确实讲过,其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享受,但写遗嘱时二人不在现场。


兄妹、姑姑、侄儿对簿公堂,使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变得形同陌路人,法官做了许多调解,但争执双方互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王昆老人临终前的第二份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王奇代书,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孙所有,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本文关键词:书遗嘱无证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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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要具体分析,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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