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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逝所立遗嘱分房偏向生母 婆媳反目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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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1:40
导读: 一男子病危期间留下一份遗嘱,对家中房产进行处分。该男子去世后还不到3个月,其母亲和妻子就走上了法庭,争执的原因就是这一纸遗嘱。2004年1月10日,诸强(化名)不幸因病

  一男子病危期间留下一份遗嘱,对家中房产进行处分。该男子去世后还不到3个月,其母亲和妻子就走上了法庭,争执的原因就是这一纸遗嘱。

  2004年1月10日,诸强(化名)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为数不多的一笔存款和6间旧平房。丧事办完后,诸的母亲陈云花对儿媳妇周霞说,“小强临走前,说我也老了,没啥收入来源,你们旧平房有4间归我,余下的2间归你”。

  周霞听闻此言非常不解,她称,从没听说过丈夫在去世前留下什么遗言或遗嘱,即使有遗嘱的话,“这样瓜分我们家的财产,我也不肯”。陈老太只得拿出儿子的遗嘱,周霞也承认遗嘱确实是丈夫诸强所写,但她认为丈夫事先并没和她商量过,也没有权利处分他们的房子。诸强去世的阴影还未挥去,同年4月,他的妻子和母亲却走上了法庭。

  陈老太说,诸强的6间平房虽然是婚后所建的,但她当时也出了一大笔钱。“儿子把房子的多数分给我这个老太,说明他没有忘记,当时盖房子时,我对他们的资助。”因此,陈老太说儿子的遗嘱是合法也是合理的。然而,儿媳妇的说法却与陈老太截然相反,“房子是我们结婚后建造的,是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诸强一人没有权利处分这些房子。

  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权立遗嘱来处分其个人财产,但不得处分他人财产。诸强和妻子周霞所建的6间平房,系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诸强和周霞对此各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诸所立的遗嘱属于部分无效。法院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判决陈云花和周霞各得3间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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