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的权利,应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会以此作为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条件。“如果继承权发生纠纷,那么还要先去法院判处,拿着判决书来取钱。”不管这是国家的规定还是银行的规定,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公证,如果“证件齐全”就可以随意取出来的话,造成遗产纠纷的可能性是会很大的。比如9月19日《今日早报》报道,“妻子走了。她生前存了10万元,我却不知道存折密码。”而如果这10万元钱也可以随意取出来的话,那有可能就会有纠纷的发生。
事实上,不公证就取不出来钱,这一规定不管是部门规定还是国家法律规定,其本身并不容置疑。值得置疑的是制度有漏洞或者说银行在执行相应制度的时候太僵化。比如公证收费的问题。如果遗产公证有一个最低限额,就不会出现这次“取89元存款,竟然得花费200元公证费”的尴尬。
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当事人再出现倒贴钱的现象,就显然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制度设置有问题,不够人性化。就算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但银行在执行制度的时候是不是也太僵化了呢?比如这89元,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取出来。
说到底,取“遗款”须公证,这个规定不失公正,但在制度细节的设置上却需要一些附加条件,否则显得僵化。(原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