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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陈丽、何娟娟诉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等继承遗产纠纷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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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普民初字第84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燕,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教师,贵州省普安县人,现住兴义市桔山镇云南路。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普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燕,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教师,贵州省普安县人,现住兴义市桔山镇云南路。
  原告(反诉被告)陈丽,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籍贯、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白铮,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胜难,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娟娟,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校),贵州省普安县人,住盘水镇南街76号。
  法定代理人何丽华,女,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普安县盘水镇南街76号(系何娟娟养母)。
  委托代理人于保山,诚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彭家祥,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贵州省普安县人,住盘水镇东街169号。
  被告(反诉原告)彭家勇,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贯、住址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彭成善,男,1934年9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贵州省普安县人,住盘水镇东街171号。
  被告(反诉原告)周德敏,女,1934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籍贯、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付永盛,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元辉,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坪寨镇计生办工作。
  第三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公司普安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曾普生,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勋,该处工作员。
  原告陈燕、陈丽诉与被告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周德敏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于200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1年5月30日、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燕、陈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铮、张胜难、被告彭家样、彭家勇、彭成善、周德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永盛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本院根据何娟娟、彭成善、康海建筑公司普安县工程处的申请,同意何娟娟作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何丽华、委托代理人于保山、彭元辉、康海建筑公司普安县工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燕、陈丽诉称,二原告之母陈连会与其父朱忠国于1980年离婚,陈燕随母生活,陈丽随父生活。1986年10月陈连会与彭元光结婚,一起从事建筑、布匹、运输、木材等生意。1990年将169号老房重新修建,价值十多万元,2000年在南山路建一幢新房,价值30多万元,购有东北153型大货车一辆,价值15万元,昌河车一辆,价值4万元,摩托车男女式各一辆,存款数额不详,有成品精锑5—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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