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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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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申诉人:张甲申诉人:张乙申诉人:张丙被申诉人:张丁申诉人张甲、张乙、张丙与被申诉人张丁系兄弟姐妹,父亲张军、母亲李敏生前各持有某县东南街道东郊村股

【案情】
申诉人:张甲
申诉人:张乙
申诉人:张丙
被申诉人:张丁


申诉人张甲、张乙、张丙与被申诉人张丁系兄弟姐妹,父亲张军、母亲李敏生前各持有某县东南街道东郊村股份16股。1996年12月7日,父亲张军去世,对他持有的16股股份未作分割。10月9日,李敏由其媳妇邵美珍陪同到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在当日起连续输液8天。据张丁陈述,其母在病重期间决定将属于她所有的股份在她死后由张丁继承。10月10日上午,张丁到某县总工会请权益保障部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王某起草遗嘱。王某根据张丁所述情况,草拟了一份《遗嘱》。当日14时许,张丁邀请某县房地产交易权籍处赵田、某县第四中学校医代某作为证人到其母李敏住处即某县东郊村莫家弄888号见证代书遗嘱。之后张丁又到市总工会,邀请王某也到她母住处去,唐将《遗嘱》重新誉写后,在执笔人处签上“王某”名字后交给张丁,但因故未到李敏住处去。15时许,张丁、赵田、代某在东郊村莫家弄20号,先由张丁将书写好的《遗嘱》读给其母听,后代某也读了一遍,其母表示同意。李敏在立遗嘱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后,赵田、代某也在见证人处签名。


在李敏病重期间 ,张甲等四兄妹均进行了护理,10月23日,李敏因病去世。张丁与张甲、张乙、张丙对如何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发生争执,张丁认为按照母亲的代书遗嘱,她可以继承属于母亲李敏拥有的东南街道东郊村股份13股、父亲张军去世后应由母亲继承的股份7、8股,共20、8股。但张甲、张乙、张丙认为代书遗嘱系伪造,母亲的遗产应由四兄妹平分。为此,张丁于2003年1月2日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2月18日作出(2003)某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该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公民生前有立遗嘱的权利 ,但对其财产的处理必须限于属于自己有权处理的范围内。原、被告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应按遗嘱载明的继承方式继承。原告根据其母亲生前立下的遗嘱,要求分割其父母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丁享有其父母在某县东南街道东郊村经济合作社遗有股份32股中的20股。


张甲、张乙、张丙不服法院判决,向某县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page]


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结果由原审张丁按遗嘱继承享有20股股份,变更为四兄妹按法定程序各继承父母生前32股股份中的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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