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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

2022-05-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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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政协社法委认为,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要处理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就业和其他保障制度的关系。

  全国政协社法委《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报告》指出,建立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应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在2006年举行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的快速发展,城镇未就业居民缺乏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引起了全国政协社法委的重视。今年上半年,社法委组织调研组先后到安徽、浙江、河南、天津等地进行调研。

  调研组了解到,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纷纷结合实际,仔细测算摸底,广泛深入调研论证,出台了专门文件,推动了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是由于中央没有统一的政策文件,地方的政策规定不尽相同,各地迫切希望中央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文件。同时由于全部承担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资金,地方财政压力较大,迫切希望得到中央资金支持。

  “有需求,有能力,有基础,有经验”,结合了解到的情况,全国政协社法委认为,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

  “有需求”:目前只有城镇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的居民缺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他们老有所养愿望强烈。“有能力”:经测量,即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各级财政按现有标准每年只需支付1000多亿元,而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是83080亿元。“有基础”:“新农保”试点顺利推进,为与农村居民同为非职业群体的城镇居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有经验”:京津渝浙等地已经开展了先行探索,得到群众认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全国政协社法委认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在基本原则、制度模式等方面与“新农保”基本保持一致,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同时也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可高于“新农保”缴费水平。要处理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就业和其他保障制度的关系。城镇年轻居民要促进其就业,更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城镇居民不应追求参保率,要研究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办法。

  全国政协社法委建议,中央应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基本原则、制度模式、适用范围、缴费方式、财政补贴、待遇计发、对特困群体参保的政策扶持等,并将这项工作与 “新农保”同步推进。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办法和标准应与“新农保”一致。地方各级也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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