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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父亲身亡理赔遭拒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0 09:49
导读: 赵某车祸身亡后,其怀孕女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抚养费,但人保要求做亲子鉴定。

  为胎儿讨要抚养费

  2010年2月25日13时,南召县赵某驾驶轿车和黄某外出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2010年4月12日,赵某已怀孕女友及亲属将肇事一方诉至法院。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受害方所有,理赔多少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无关。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办理了60万元的各类保险。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赵某已怀孕女友及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赔偿费用,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实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胎儿抚养费

  法庭查明,赵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2009年11月16日,两人按当地习俗结为夫妻;2010年1月12日,经医院诊断女友怀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我国《南阳法》第25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2万元;赔偿原告怀孕胎儿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

  胎儿抚养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涉及胎儿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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