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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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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好该项目,对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市县、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铁路全线长约303公里,途经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六市、县,项目设计用地总面积约2.39万亩,拆迁房屋面积约52.9万平方米。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06期)精神,现制订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费用
      
      (一)文昌、琼海、万宁、陵水四市、县不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林地按年产值14倍补偿,其他地类按年产值10倍测算;安置补助费林地按年产值14倍补偿,其他地类根据区片人均耕地水平,按农作物年产值8倍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农作物一造收益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海口、三亚两市不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
      
      鉴于海口、三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土地征收价格及农用地产值均高于其他四市、县,为平衡区域经济差异关系,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对各类农用地产值的综合平衡及修正,确定海口、三亚地区不同地类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拆迁补偿费。
      
      1.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含零星青苗)。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物数量、等级规格由项目业主、土地部门、被拆迁户主三方现场确认并按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3、附表4。
      
      2.房屋拆迁过渡费、搬迁费及宅基地平整费。
      
      征地拆迁时需被拆迁户限期搬迁的,给予5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具体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偿;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按所在市、县户均宅基地分配标准10元/ m2补偿。
      
      沿线被征地农户因房屋拆迁确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市、县及乡镇政府统筹妥善安排。
      
      (四)取、弃土场补偿费及临时租地费。
      
      取、弃土场用地应尽量选取荒地,用地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做好取、弃土场的复垦工作。工程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租地给予补偿,租期按施工期限确定,租金1500元/亩 年,其中1200元付给土地所有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300元作为土地地表恢复费,由当地土地部门组织实施;临时租地费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五)站后工程用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站后工程涉及的电力电缆沟、通信电缆沟、信号电缆沟及给排水管道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地表土回填农户可继续耕种短期低矮作物,不允许构筑永久性建筑物,所用土地补偿按征用相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包干补偿,其中:
      
      电力电缆沟、通信电缆沟及信号电缆沟按1.5米宽度计算土地、安置、青苗及附着物三项补偿;给排水管道按3米宽度计算土地、安置、青苗及附着物三项补偿;电力贯通线穿越的水(旱)田、旱地、剑麻地、菠萝地等低矮作物用地按6米宽度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穿越林地、果园地、橡胶地按12米宽度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站后工程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杆位每杆(洞)按180元补偿,拉线坑位每坑按120元补偿。
      
      (六)不可预见费。
      
      主要用于征地拆迁中不可预见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中造成农户田地被切割,剩下小于0.3亩难于耕种土地的补偿,以及因房屋、坟墓、零星青苗等特殊地物需追加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计取。
      
      (七)耕地开垦费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1.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既完成项目用地“占一补一”法定义务,又最大限度节约建设成本的原则,耕地开垦费用按最低开垦成本核算,其中一般耕地统一按4000元/亩计收,所占基本农田按5000元/亩计收。
      
      2.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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