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杨淑敏在起诉书中称,原告杨淑敏与被告杨广荣、杨广泽系母子关系。原告与丈夫原有宅基地一处,北房三间,系北院。1977年,丈夫去世,1984年原告又申请宅基地一处,建房四间,系南院。1993年8月杨广泽将北院北房三间拆除,改建北房五间。杨广荣住南院,杨广泽住北院。因房屋面临拆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拆迁款,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杨广荣给付原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0万元,房价2万元;被告杨广泽给付原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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