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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方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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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芦溪县市政公司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江西省和《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芦溪县市政公司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江西省和《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制定以下房屋拆迁方案。

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文。

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对被拆迁户的房屋的权属、证件以及朝向、年代、结构、层数等进行拍照,并记录存档。

三、对被拆迁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省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可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四、拆迁时间:自2006年5 月3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止。

五、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将聘请具有评估资质3级以上房屋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并告知被拆迁人评估结果总的房屋补偿费,预计房屋拆迁补偿费,并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户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评估机构的复估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评估。

七、送达房屋评估结果报告和房屋拆迁告知书,告知房屋拆迁安置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收回“二证”(房产证、土地证)注销。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金额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证明到预存专款的银行支取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起,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性过渡安置费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搬迁后的原有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免费移装。

十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的市、县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份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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