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简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随着数据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作为信息大爆炸时代伴生物的网络游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普及,自1999年进入中国起网络游戏娱乐产业在短短数年间增长了近60倍,目前中

随着数据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作为信息大爆炸时代伴生物的网络游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普及,自1999年进入中国起网络游戏娱乐产业在短短数年间增长了近60倍,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的惯用使用者已达800多万人,普通的网络玩家也有近2300多万人. 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与此同时,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现,网络游戏玩家们在游戏中取得的人物、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上规定的财产,该由谁来保护,如何来保护等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并且迫切需要得到法律解决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拟在本文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有关观点做一简要介绍,以期抛砖引玉,能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究和在实践中的更好解决有所裨益。

对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学界并无明确定义,通常认为网络虚拟资产是指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由企业或个人所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具有收益预期的网络经济资源,是独立于传统资产之外也有别于信息资产的新型网络无形资产。而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则主要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取得的一系列网络资产。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对于一般传统土地, 车, 金钱等可触及的一般传统财产而言,属于近年来刚刚萌生的新生事物,学界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规范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官也往往只能依据一般法律逻辑和观念做出相应判断,2005年广州天河区某法院的法官在其裁判文书中写到:“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属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法律上的确认,但并未明确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应由哪些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

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规范主要持两种意见,即债权说和物权说。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调整范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由规范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调整.他们的观点为: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关系的基础来源于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出的服务要约中包括了网络游戏中服务的内容以及运营商的相关权利义务。一旦玩家出钱购买游戏,并对软件进行操作并点击合同窗口中的同意按钮后,即视为玩家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债权关系由此成立并受合同法的约束。游戏合同条款中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正是在对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得以实现的。而在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玩家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外,游戏运营商也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为玩家提供排除侵害等必要保障。[page]

此外,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调整范围的学者还指出:根据物权所有权的定义,物权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权利,应包含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只是虚拟的数据信息,需通过账号及密码才能被使用,并且网络游戏中的财产由游戏设计者创造,只能在网络游戏中得以实现其价值,一旦脱离网络游戏,该数据信息将被封存在游戏公司的数据库中,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是附属于游戏而存在,玩家无法对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进行完整的占有。而且,与物权所有权的无期限不同,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本身以及游戏公司的运营和终止。也就是说,一旦游戏运营商倒闭或者游戏本身被更新,抑或是游戏运营商意图结束游戏,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便无所依附。由此推断,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有一定时效的,这一特征不符合物权法对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的描述。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与物权所有权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不能吻合,就不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畴。

与此相反,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观点的学者们提出: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现实生活中日益猖狂的“网络窃贼”,已有相关判例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的属性,例如2006年宁波海曙区某法院的法官在一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案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动产”,由此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刑法上盗窃罪的客体,玩家花费了大量金钱、劳力及精力后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得到应有的物权保护。

同时,该观点指出:尽管目前中国的《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模式,任何法定形式之外的物权不受承认,但鉴于“物权”这一概念来自于古老的罗马法,传统的物权定义已不能完全涵盖当下现实生活中早已出现的各类变种的物权形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这类在近10年信息大爆炸时代中萌生的新型财产,不应当仅因其不能符合传统物权的定义而否认对它的保护。此外,针对物权所有权无时效限制的特点,该观点认为,当下现实生活中其实早已存在各种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例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就存在着时效性,又譬如在房地产经营的实践中也有“分时度假产权酒店”这类概念。

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还提出:在实践中仅用《合同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是不利于网络游戏使用者的。鉴于目前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签订的网上合同通常都是由游戏运营商单方面预先订立的格式合同,游戏用户实际上无法对其提出异议或是与其讨价还价,这样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往往很不公平。例如,中国一款名为“剑侠情缘”的网络游戏在其网上合同的第六条中约定:“用户注册的账号连续90天没有上线游戏(包时用户自包时到期起计算), 则自第90天当天的24时起, 本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取消账号上剩余的游戏点数所相对应的游戏时间, 被取消的游戏时间将不予任何补偿. 用户注册的账号连续180天没有上线游戏(包时用户自包时到期起计算), 则自第180天当天的24时起, 本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删除该账号,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 等级信息, 角色信息, 物品信息等一切与该注册账号相关的信息, 且不对该账号因删除所导致的任何利益损失负责。” 这类条款其实是目前众多网络游戏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事实上如果选择不同意这类条款的话玩家就几乎没有多少可以选择玩的游戏了。另外,目前游戏运营商向游戏玩家提供的对其参与游戏的保护,也是少之又少。例如,亚洲地区非常知名的网络游戏设计及运营商游戏橘子在其游戏服务合同第一款及第四款中分别写到:“得暂停或中断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 对于使用者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本服务之暂停或中断可能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 数据遗失或其它经济及时间上之损失, 您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以保障您的权益”。对此,对网络游戏稍有了解的人都可以很轻易地发现游戏的中断很多时候是玩家所无法控制的,对于因为游戏公司的责任导致的游戏中断所造成的玩家损失理应由游戏公司负责赔偿。此外,对于该第四款中所说的“平时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由于服务器的维护和保养都是由游戏公司在运营和控制,游戏中断时理应由服务器自动储存,游戏玩家无法自行把自己游戏的数据进行下载或备份,所以该款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要求玩家执行。鉴于游戏运营商们往往在玩家使用其游戏前就已通过格式合同将其对游戏玩家应负的保护义务推脱地一干二净,因此光用《合同法》来规范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游戏玩家这一相对弱势的团体而言是非常不利的。[page]

而除了《合同法》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可以说目前中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对此该由何种法律法规来调整仍然处于争议当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二条对于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于物权的直接支配和排他强调的是物权主体对于物权客体的支配无需征求他人的同意,如果把这个概念引申到游戏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上来,笔者认为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其玩家/拥有者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连游戏运营商也无权随意登陆玩家的账号或对玩家的数据进行改动,那么游戏玩家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就应该属于《物权法》所说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应当纳入物权法保护的范畴。而且,《物权法》对物权提供了诸如返还原物, 排除损害, 要求修理, 重做, 更换或恢复原状等一系列较为完整的保护,这些规定都可以适用到对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中。此外,由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实际上都是由数据信息构成,因此对网络游戏运营商而言对游戏使用者进行补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对价并不高,从可行性及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利用物权的保护机制来对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相对于债权的保护机制而言显得更为有效和实际。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4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简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物权法问题
简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