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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信用卡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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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王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普通信用卡,王某的同事吴某做保证人,双方约定,签约各方须遵守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规定,普通信用卡透支额
案情?

  王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普通信用卡,王某的同事吴某做保证人,双方约定,签约各方须遵守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规定,普通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00元,使用期限2年,持卡人到期不愿换领新卡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协议还约定持卡人未经允许,不得超过透支限额和规定期限,保证人对持卡人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王某自1998年12月31日起开始透支消费,至1999年3月1日期间,透支金额由3489元增至1万余元。工商银行先后3次向王某发出清账通知,但王某未清偿透支本息。期间,工商银行未停止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之后,工商银行通知持卡人和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均没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的信用卡出现透支消费后,工商银行多次通知王某结清透支本息,但持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负有违约责任,工商银行要求王某悉数归还透支本息应予支持,但要求保证人对持卡人的透支本息承担全部责任有所不当。按照信用卡章程规定和协议约定,普通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00元,未经允许持卡人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保证人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工商银行要求保证人全额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事实。同时,工商银行发现王某透支超限额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其使用,对造成透支金额扩大的损失负有过失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清偿透支本息;保证人对王某透支本金中的1000元、利息2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其余之诉不支持。工商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一、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额度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证,是多种保证方式中的一种,本案信用卡担保,属于担保法第十四条的情况。首先,借款人与保证人必须共同遵守信用卡章程作出的持卡人透支额度为1000元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保证合同中,银行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为1000元。其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其保证的范围为依据,包括保证的时间、保证的金额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再次,保证人代为偿付借款后,与被保证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保证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本案看,信用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申请人担保,当申请人不偿付其透支金额和利息时,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遵守信用卡章程,履行领用信用卡协议,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信用卡章程、领用信用卡协议作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对银行与保证人都具有制约性。对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限额可作如下三方面的理解:1.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的权限范围,这是持卡人因约定而取得的权利。2.持卡人只能在透支范围内实施透支。3.保证人在持卡人透支的权限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义务。信用卡章程规定普通信用卡透支额1000元,就是担保法中所称的最高债权额保证。

  所谓最高债权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由保证人在此限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具有如下特征:1.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2.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3.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4.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具有限额。6.不定期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对通知之前债务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是对主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为保证,但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具有一定限度的,即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限额。多次债务的总额累计可能大大地超过该最高额,但最终的结果则不应超过,即使最终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额超过该限额,保证人也仍对该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持卡人最高透支额为1000元,但持卡人王某的实际透支额已超过该限额,根据章程规定,未经允许持卡人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银行3次向持卡人发出催款函看,持卡人的超出透支金额部分得到银行的确认与允许,但这并没有得到保证人的许可,保证人只知道银行在约定该额度放债,其在约定的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持卡人最终透支额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是保证合同约定以外银行与持卡人产生新的债权债务,这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

  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一种给付方法,对我们当今的经济生活影响巨大,如何规范信用卡使用,不仅需要社会各成员的诚信,而且规范管理亦是一种社会诚信的表现。工商银行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对持卡人王某的使用行使管理权并终止王某对该卡透支使用,是其管理上的失误。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信用卡使用功能上的缺陷,二是管理监督不力。不管是功能上的缺陷还是管理上的失误,工商银行都不应把因此造成的后果转嫁到保证人身上。工商银行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原因就在此。中国法院网·赵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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