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银行失误多付款,不当得利应返还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段某,女,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原告银行诉称,2003年1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段某到原告所属的基东储蓄所向其牡丹卡上存款18400元...

  [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被告:段某,女,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银行诉称,2003年1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段某到原告所属的基东储蓄所向其牡丹卡上存款18400元,原告当日值班人员工作失误,向被告的灵通卡上打了28400元。原告发现出错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对此事认可,但拒绝归还,并于2003年11月16日将该灵通卡上的存款从其他储蓄所全部取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多得的现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下午14:08 分(录像带显示)被告段某到原告所属基东储蓄所向其牡丹卡灵通卡上存款18400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在记帐时向被告的灵通卡上多打了10000 元,后该款被被告取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存款凭证一份及录像带等予以证实。

  [审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因工作失误向被告段某牡丹灵通卡上多打10000万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段某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公告费970元由被告段某负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县区支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多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造成自身损失10000元。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实际交付184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原告多记帐打入其牡丹卡灵通卡上的10000元人民币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返还。在本案中虽然银行存在工作失误的过错,但并不能免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引起纠纷是由被告不履行返还义务所致,因此被告应返还该款并承担本案合理诉讼费用。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韩受朋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546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