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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相邻权 邻里少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小区几栋居民楼旁建起了两个高压电塔,居民认为高压电塔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北京市环保局还专门举行了听证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小区几栋居民楼旁建起了两个高压电塔,居民认为高压电塔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北京市环保局还专门举行了听证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人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上;邻居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的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采光或出行等,由此造成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像这些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在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能找到解决的答案。

  新闻背景:回家的路咋这么难

  吉林省东丰县城王有财一家人7年上下自家楼只能爬自建的室外楼梯,物权法草案让他看到了希望。他相信物权法出台后,结束爬楼梯回家指日可待了。

  这是一起听起来有点离奇,却又真真实实发生在吉林省一户居民家的故事。

  故事还得从1982 年说起。这一年,由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东丰县外贸总公司共同出资建了一幢临街的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则将二、三楼买下做办公楼。外贸公司因与吉林省东丰县农民王有财存在债务关系,1992年,遂将二、三楼抵债转卖给了王有财。王有财一家与机电公司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

  王有财对记者说:“1992年9月我刚搬来时,楼梯畅通无阻。后来机电公司在门厅和楼道上堆放了好多商品,只留下一条特别窄的小道,我们走路都得侧着身子。于是我跟机电公司商量,暂时在室外做个临时楼梯先走着,我暂时先不走室内楼梯。但我提出今后若要走室内楼梯,机电公司得让我走。他们也同意我这个意见。”

  1998年,东丰县进行市容整顿,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被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无奈之下,王有财只好拆除了室外楼梯。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王有财提出重新走室内楼梯,而此时机电公司却不让王有财一家走室内楼梯了。

  王有财怎么也想不明白,住在楼上的人为什么不能走室内楼梯?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财没有想到的是,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又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王有财虽然胜诉了,但机电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1999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王有财再次败诉。

  7年多时间了,王有财一家老小每天只能从室外楼梯爬回家。

  这个故事涉及的问题,即物权法草案中的相邻关系。

  这起案件如果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处理起来就容易多了。因为,物权法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只要楼上的住户仍然享有其房屋所有权,就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而无须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草案的这条规定,对于维护物权人的利益,显然是十分有利的。

  专家点评:公平合理处理纠纷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明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他举例说,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谈到相邻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难理解的法律概念,离大家很远。但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具体事例来看,我们又会发现相邻关系几乎无处不在。北京市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认为,相邻纠纷都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涌现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了非常粗略的规定,导致了当前出现的很多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

  物权法草案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这些问题,将相邻关系以专章十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刘红宇告诉记者:“一旦这些条款获得通过,当纠纷发生时,我们就可以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了。”

  在采访过程中,刘红宇一再强调,即使物权法出台,将来还得考虑应有更多的实施细则来“丰满”它,以利于执行。

  物权法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这一规定王利明认为,草案还应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审议意见:文字表述还需斟酌

  相邻关系,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涉及到相邻关系的问题过去只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必将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6月以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行动,先后检查了1946个单位的生活噪音问题,有27家单位挨罚。我国目前对于这类问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现在物权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即:“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物权法一旦通过,人们对付上述侵害,就有了一条比较通畅的渠道,邻居们有权自行请求或者通过法院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造成实际损害,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鉴于物权法涉及我们生活中的很多细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部分委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page]

  物权法草案禁止相邻权利人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东提出,现在有些高楼大厦全玻璃外墙的反光已经影响到附近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是否要包括在内?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认为,有关相邻关系处理依据中的“习惯”提法不妥,建议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有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当地法院裁定。”

  物权法草案第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云龙说:“这一条是正确的,应该有这样的要求。但是对于不同的地方最好有不同的要求。我以前在重庆工作过,山城重庆因为地势的特点及客观条件所限,楼和楼离得近,重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了这方面的补充规定。物权法草案是否可以修改为“建造建筑物,应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给地方留有一些余地。

  物权法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看后觉得有两个问题:一是要讲清必须是暂时占用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二是要经过协商。他指出,这一条的文字表述还应进一步斟酌。

  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诸多扰邻问题,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他人的相邻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还是个道德问题。每个人只有不妨碍他人,不干扰他人,才能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才有共同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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