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限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限制万劲波(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摘要:本文从环境社会系统学的角度来探讨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以及所有权实

  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限制 万劲波(江西理工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摘要:本文从环境社会系统学的角度来探讨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以及所有权实现所受的环境限制,认为所有权反映的是人类的经济生活层面,而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类的物质生活层面。不仅所有权的历史性隐含着环境因素的影响,所有权制度中的价值因素也蕴涵着环境价值,所有权实现的两类因素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包涵着环境影响与环境限制。而所有权实现的环境限制本质在于更好地维护所有权的实现。关键词:所有权实现 环境影响 环境限制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一个人要么享有所有权,要么不享有所有权,如果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他就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全权,即绝对所有权观念,不存在“受限制”的所有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所有权规定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制度在近代条件下的重建。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本文不探讨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的不“完全”性,仅从环境-社会系统学 的角度来探讨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以及所有权实现所受的环境限制,特别以土地所有权 和环境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例来初步揭示所有权实现的相对性一面, 意在说明“所有权实现的环境限制本质在于更好地维护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权的历史性隐含着环境因素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 所有的历史性社会关系都同时具有不可简化的社会性、社会-物质性、物质-社会性、物质性(自然性)。 关于所有权问题,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关系下面发展着。”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国家对所有权有不同的规定性,这反映了所有权本身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因此,所有权的历史应包括自然史和社会史两个方面。在农业文明阶段,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在农业社会而不是游牧社会,“土地私有”的制度安排才能应运而生。 在20世纪中后叶以前的历史长河中,尽管人类曾历经过不同程度自然灾害危机,但由于当时的相对生存空间广博,自然资源供给较充裕,环境的自净能力即消纳废弃物的功能也较强,保护环境始终未正式列入法制社会的议事日程,个人的权利和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基本上不反映对社会环境的利益影响,法制社会仍以物质追求为目标在曲折中加速发展,所有权作为法制社会的“核心概念”自然也不会涉及到对环境保护的关注。[page]

  只是到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不可持续发展危机之时,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才成为法制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焦点。如,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绝大部分已为民法的物权立法所覆盖,但是生态环境价值的保护则主要是环境资源法的任务。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和谐人与自然的相依关系,而且需要协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机制。前者旨在通过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积极保护,以保障当代和未来人口幸福生存与有序发展所需的物质能量的持续供给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后者则需要遵循公平的行为准则和改善调控策略,来协同代际与代内人口对有限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享,对环境保护和社会文明所应肩负的共同职责与义务。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十分清楚地表明,不存在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的法律秩序。因此,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坚持公平的社会行为准则则是协调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及至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手段。“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渐走向受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约束与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权限制规则,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认识水平提高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创设越来越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私益与公益的平衡的结果。

  二、所有权制度中的价值因素蕴涵着环境价值所有权的定义着眼于人们对物的支配地位,其本身并不代表包含在所有权制度中的价值因素。按照19世纪初期的民法观念,所有权制度的价值观念是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所有权的绝对尊重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世纪晚期以来,所有权的社会性获得了承认。由于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当代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两个趋向: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化和社会所有权的私人化。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对自然开发利用的强度、规模和速度都在增长,所产生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反过来影响人类的发展,使人与自然关系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因而需要人们去改变现有的不合理行为,建立人与自然相互适应的新模式。

  一方面,人总是要“占有”自然界,问题在于人按照什么原则来“占有”自然界;另一方面,当代人总是要利用自然界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问题在于当代人按照什么原则来“保护或顾及”后代人利益。环境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产物,它是由于人类对环境的不正确态度所造成,当然也就只能依靠改变人类对环境的态度来解决。由于工业社会的诸多矛盾日益凸显,西方思想界开始对传统的哲学、法学乃至文化观念进行系统的批判。法律文化不仅包括了特定发展阶段一定的社会观念和思维方式,也包括了一定的社会制度和行为准则。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来说,文化是人类适应自然的生存方式,人以“文化”把自己同动物区分开来,既依赖、利用自然,又能动地改善自然和自觉地修正自身;而动物仅以本能的方式生存,直接地依赖和利用自然。在反思以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以人的需要为中心的物质文明危机的“环境革命”背景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明”新时代正在来临。环境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或“反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或者“尊重自然”的文化。罗尔斯顿从利奥波德的整体主义原则出发,在批判、吸收动物福利论、生命中心论的基础上,提出一种“自然价值论”(theory of natural value),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依据。[page]

  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在个人实践上,可以还原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实践上,则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正当分配问题,即环境公正问题。 通过什么样的标准来将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法律化,以平衡生态法则与道德法则、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与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需求以及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的关系是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还是一个公共价值选择与公共秩序建设的问题。权利从来都是有限制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也不例外。对于所有权的限制,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公共利益,不违反善良风俗等),还受生态法则等实际状况的影响。物权就其作用特征而言,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的权利。因此,在物符合自身形态的时候,通常认为不发生环境请求权。所有人因他人的行为使其所有权不能实现、受到妨碍或有受到妨碍之虞时,依法可行使请求权。但在“满的世界” ,环境是一个整体,污染没有界限,物的使用价值和利用功能显然不是绝对的,所有权的实现不得不考虑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影响。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保护。

  三、所有权实现的两类因素都包涵着环境影响与环境限制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的不完全重合使得我们对许多事物的判断出现混乱。当我们用经济生活(市场机制起作用)完全覆盖物质生活时,许多从物质生活视角来看显而易见的东西被淹没了,甚至被漠视和抛弃。人类的物质生活不但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且也发生在人与环境之间。人类社会从自然中获取资源的速率极快而且将日益加快,而且从获取资源到把这些资源转变为废物弃入环境的时间极短,只有几小时、几天、几个月、几年、几十年,最多也不过几百年,而自然环境要把这些废弃物再转化为自然资源则要花费几千年、上万年、甚至几十万年、几百万年。 所有权仅反映人类的经济生活层面,而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类的物质生活层面。在人类物质生活意义上讲,“环境-社会系统”中存在着三种供需环节,第一类供需环节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其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供给和需求。

  第二、三类供需环节发生在物质索取者和自然环境之间、物质废弃者和自然环境之间。自然环境毫无人格化的可能,因此,所有权实现的两类因素系指第一类供需环节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第二、三类供需环节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有权的实现既影响环境,也受环境的限制。 问题只有为主体所感知才能作为“问题”出现,对问题的应对一方面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政府和公众所持的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 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环境道德虽然逐渐成为主流社会价值的内容,但并不必然导致政府的积极干预。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漫长的烟尘污染控制运动。尽管有大量的文献证明污浊的空气对健康有影响,但有关燃煤方面的法令却在一个世纪多的时间里得不到制定。1873年、1880年、1891年伦敦都曾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但直到1952-1954年一场更严重的污染危机事件才得以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从而刺激了法令的产生。“环境问题”成为政策性的课题才标志环境问题在政治领域的现实化,环境政策和环境法的出台(包括民法的生态化)与政府的政治动机直接相关。[page]

  因此,必须通过“环境运动”对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内容进行扩展,使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予以承认,以直接反映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与环境限制。虽然理论上法律对所有权界分得越清晰,环境资源的使用越有效率,但实际上完全清晰地界定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本身是非常困难的。权利之所以难以完全清晰地界定,是因为商品属性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可变性。 以所有权界分得最为明确的不动产所有权为例,所有者对其不动产的权利事实上也不是完整、清晰的,因为不动产所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动产与相邻人享有权利的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就必然会受到相邻人的相邻权限制。一般而言,根据所有权受到侵害情形的不同,可以将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碍防止请求权。但是,无论是从对人关系的角度还是从对自然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的实现都出现了因环境问题而被限制的局面。他人的合法“排污”行为或自然原因完全可能导致物(如土地、水)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何况绝大多数商品都具有多种属性,许多属性被置于共有领域,且具有一定的不可分离性。以农地为例,农业产出不仅受技术以及劳动投入的影响,而且受土壤肥力、灌溉、日照、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条件的制约,这些可变因素使得农地所有权的实现受到了诸多局限。土地制度的自然经济史是土地制度的社会政治史的基础,对土地制度的研究首先应当从土地的自然耕作制度开始,然后再对土地制度中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和所有权问题展开研究。同样,对环境资源制度的研究首先应当从环境资源的生态整体属性开始,然后再对环境资源制度中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和所有权问题展开研究。比如对水权制度的研究完全不同于排污权制度的研究。

  但是,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思想是一致的。在水权的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交易中,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通过总量管理履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我国《水法》(2002年)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确定了水权转让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强调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在确保粮食安全、稳定农业发展的前提下,水权转让必须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基本用水。意见还规定,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也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page]

  四、结论由于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不论是计划经济的还是市场经济的)都是适应于经济生活的需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只需要对经济生活作出制度性安排,因而不可能顾及到物质生活的需求。

  转化自然资源的劳动积累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劳动经验(技术进步),故而劳动生产率较高;而转化“废弃物”的劳动则因为刚刚在发展,故劳动生产率较低。对所有权的研究同样积累了上千年的学术历程,而对环境权的关注才刚刚在发展。因此,对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限制进行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环境整体质量的逐步退化使得人类失去了洁净的空气、水和土壤,已危及到人类的幸福生存与健康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地削弱了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支撑能力,经济生活层面的所有权制度不得不反思所有权的实现对物质生活层面的影响。随着经济活动向物质生活扩展,经济学和法学必然会向生态环境领域扩张,经济学生态化和法学生态化的含义亦在于此。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生活和经济价值的层面,必须顾及到物质生活和环境价值的层面。经验主义传统的法律和惯例在面对资源环境制约、人口增长压力及新的发展瓶颈时往往会显得无能为力。

  在“循环经济”、“生态整体主义”、“环境公益诉讼”、“代际公平”和“环境权”等新理念的指导下,所有权限制的本质在于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更好地维护所有权的实现。所有权实现的环境限制并非法律对所有权的任何轻视或贬低,而是根据发展观的转变 以及自然环境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整体所有权人创造更多、更长远的利益,以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制度价值。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42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限制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物权法问题
所有权实现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限制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