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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权能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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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注1]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注1]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注2]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注3]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注4]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注5]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可以说,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必须指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占有权是不同概念。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相反,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标志。[注6]另一方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也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注7]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page]

  (二)使用权能

  现代物权法追求“物尽其用”,[注8]反映到所有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可见,使用权能通常为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

  应注意者,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使用是两个概念。使用是使用权能都着眼于从物的性能和用途出发对物加以分析利用,但使用权能来源于所有权,而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有可能基于所有权,还可能是非法使用,当没有使用权能而为非法使用时,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他物权之使用权区分开来,使用权不仅包括物之使用权能,还包括物之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可以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注9]也可以是从所有物中取得的其他收益,如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等。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注10]如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的所有人是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非所有人,但可以享有收益权。

  收益权能成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所有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产物。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权能。应该说,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当时所有人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在于追求物之使用权,而收益权便被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注11]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注12]可见,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决定物的命运,因此在民法物权理论上一般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核心权能,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注13]前者指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或改变物的存在状态(如抛弃、焚毁、拆除等),后者指转移物的所有权或部分支配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权一般均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法律有专门规定或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可以享有对所有人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卖而优先受偿等。[page]

  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尽管都是所有权处分权能行使的方式,但两者相比也有明显区别。其一,性质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事实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其二,目的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对物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其三,后果不同。事实处分行为引起物的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处分行为引起对物权利的各种变动。

  需要指出,所有权的上述四项权能是所有权在外延上的涵义,也是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抽象,所有权的内容并非上述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每一种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所有权价值的手段,当然,分离出去的权能也对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构成一定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逐步复杂化,权能分离的形式越来越多。[注14]当然,国内民法学界对这“四位一体”的四项权能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所有权是权利束的动态集合,这四项权能只是其典型的不完全表达。[注15]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由于各种权能并不是所有人对于物加以实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即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注16]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表现在排除他人干涉和妨害的权能。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权能时,尽管没有列举所有权之消极权能,但依所有权的排他性,应该认为所有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和妨害之消极权能。《物权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物权的保护”中规定的各种保护方法,完全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其受干涉与妨害之事实,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注17]当然,所有人行使这些权能时,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对法律、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认为正当的干涉,不得行使消极权能而加以排除。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注18][page]

  四、所有权权能的行使

  所有权的行使也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是所有人对物进行支配、体现其支配权的过程,具体地表现为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理是:

  (一)所有权的行使体现着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

  物的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各种行使所有权的活动,而且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所有权的一项或者几项权能分离或者转让出去,这种权能的分离并不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而是所有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注19]

  (二)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之本质特征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有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注20]支配权是一种抽象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权能分离后,所有权仍然存在,即使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全部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时,所有人的支配权也仍然可能存在,所有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丧失。例如,在物上设定质权等,因此,所有权的权能同所有权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往往不导致支配权同所有权的分离。[注21]况且,权能分离运作过程是支配权以不同形式体现的过程,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过程。这也体现了所有权效力上的弹力性之品格。

  (三)所有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

  所有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但早在优士丁尼法典就承认对所有权的限制。如基于相邻关系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基于保护宗教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基于人道主义与道德事宜而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注22]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所有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权的限制问题,许多民法论著或者物权法论著多有涉及。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无限制物权,是古罗马以来的法学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为了革命的需要,把所有权的这一基本内容发挥到极点,也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作的“所有权绝对”原则,这同时也是近代民法精神的体现。但在20世纪以来,这个原则或者立法思想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并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修正,其中最著名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关于所有权承担义务之规定。这就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有学者将其称为所有权的内在限制。除此之外,所有权还有来自私法和公法上的限制,前者如权利滥用、自卫行为,后者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注23][page]

  注释:

  [注1]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注2] [苏]格里巴诺夫等主编:《苏联民法》(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78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注3] 以笔者的理解,积极权能好比是矛,消极权能好比是盾,前者主要是用来主动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后者则主要是在所有权积极权能受到侵害时发挥防御功能。消极权能主要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排除干涉的方法广义上包括请求侵权赔偿和行使物上请求权。事实上,消极权能在本质上应属于所有权积极权能的效力范畴,但本章为了阐述方便,将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分别加以介绍分析。

  [注4]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但笔者认为,否定占有为所有权之权能有将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物权法上之占有制度混淆之嫌,因而占有应该成为所有权的独立权能。

  [注5]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页。

  [注6]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注7] 有学者甚至建立起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注8] 笔者曾经提出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贯彻物尽其用之基本原则对于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节约物力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参见鲁叔媛主编:《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事实上,我国《物权法》第1条规定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之立法目的,可见,“发挥物的效用”实质上彰显了物权法所独有的“物尽其用原则”。确立并严格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在具体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物尽其用的指导思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对保证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之意义不可低估。

  [注9] 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页。在本书中,作者认为所有权之收益权能中的收益即是指孶息,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随着现代社会对物的利用形式越来越趋向多样化,所有权人的收益不再仅仅限于收取孶息,还包括孶息之外的其他收益。[page]

  [注10] 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能在所有权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行为主体是基于“利己之心”而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人,其所关注的是自己财产的增殖,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增殖,至于财产是由自己占有、使用,还是交由他人占有、使用,则并不重要。这就是收益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也体现了所有权的所谓观念性或者价值性。

  [注11]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注12]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注13] 当然,所有权能是否包括法律上的处分,理论上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仅指事实上的处分,而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日本学者三潴信三在解释日本民法典第206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时就说:“处分一语,在私法上有种种含义,属于事实的意义者有之,属于法律的意义者有之,属于二者并称的也有之。本条所谓处分,由其与使用和收益两语并用一点观之,应解为限于物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我国学者李宜琛也曾采与三潴信三相同见解,认为处分权能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参见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注14]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注15]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注16]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注17]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注18]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

  [注19]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注20]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注21]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注22]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01页。

  [注23]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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